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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第一步:判定 "居民身份"。中国籍外派员工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在国内而 "有住所",属于居民个人,即使常年驻外也要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纳税;在境外已缴的税只是 "抵免" 而不是 "免除"。无住所的外籍 / 港澳台员工则适用 183 天规则,居住满 183 天但连续不满 6 年的,境外来源且境外单位支付的所得经备案可免税。
② 外派工资属于 "境外所得":因在境外任职受雇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即境外所得,与谁支付工资无关(境内支付或境外支付都不改变其 "境外所得" 属性)
③ 计税核心是 "合并 + 分摊":境外综合所得必须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按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算总税,再按收入占比分摊出 "境外部分应纳的税",这个分摊额就是该国的抵免限额上限。分国不分项—— 多个国家要分别算各自的限额,不能混用。
④ 抵免有三条红线:只抵免 "实际缴纳" 的境外所得税性质税款(错缴、协定规定不应征的、滞纳金罚款、已获返还的都不能抵);必须凭境外完税证明 / 纳税凭证;超出当年限额的部分只能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⑤ 预扣与申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