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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简称37号文备案)。37号文登记亦是中国自然人唯一且合法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途径。
企业在在境外上市搭建红筹架构的,应在设立境外控股公司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WFOE)之前,通过境内权益公司(内资公司)注册地的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