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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8 年递延纳税政策(财税〔2018〕102 号):缓解再投资现金流压力

该政策为纳税时间类优惠,不直接减免税额。 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将分得利润直接用于境内权益性再投资,包括增资、新设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境内股权等,在符合资金直接流转等条件下,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未来处置、收回该笔投资时,再补缴对应递延税款。

政策适用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核心价值是消除 “分红就要即时缴税” 带来的资金占用,引导外资利润留在国内扩大再生产,该政策目前持续有效,可与新的税收抵免政策并行享受

二、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 2025 年第 2 号,执行期 2025‑01‑01 至 2028‑12‑31)

新政属于阶段性税额抵免优惠,在递延纳税基础上加码支持,满足全部条件即可获得税款抵免额度,直接抵扣未来应纳税款。

享受政策核心条件

  1. 投资行为:使用境内分得利润开展境内权益性直接投资(增资、新设、非关联收购股权等);
  2. 产业门槛:被投资企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
  3. 持有期限:该笔再投资股权连续持有满 60 个月(5 年);如未满 5 年收回投资,需要按比例调减抵免额度,已使用部分需要补缴税款;
  4. 资金路径:利润款项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主体,投资前不得在其他账户周转。

抵免计算规则

  1. 抵免额度按照再投资金额的 10% 计算;若中外税收协定股息税率低于 10%,可选择适用协定税率,选定后不可变更;
  2. 抵免额度,仅可抵免境外投资者后续从同一家利润分配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对应的预提所得税;
  3. 当年抵免不完的额度,允许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政策到期后尚未耗尽的抵免额度,依旧可以继续结转使用直至用完。

三、两项政策如何搭配适用

一笔合规的利润再投资,可以同时享受递延纳税 + 税收抵免两项优惠。

  • 递延纳税:分红再投资环节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延后纳税时点,解决短期现金流;
  • 税收抵免:满足产业、持股期限等条件后生成抵免额度,抵扣未来从同一企业取得所得的应缴税款,实现实质性税负降低。

四、政策导向

从单纯延后纳税时间,升级到 “时间优惠 + 税额抵免” 的组合式激励,体现我国持续稳外资、鼓励外商把利润用于境内实业再投资的政策导向,有利于稳定外资预期,吸引更多境外资本投向国内鼓励类产业。

声明:本文仅为公开政策信息整理,不构成任何税务专业建议。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应结合自身实际交易架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适用条件与申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