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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投资、企业人才落户政策

一、内容依据
《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文号: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二、适用对象
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  科技技能人才 ; 企业家;
同的资质条件,依据衡量标准,可相应减少居转户持证年限
社保
缴纳年限  5 年、3年、2年、直接落户

三、具体要求

1、创业人才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
以上 (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上海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 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
作满
年的 ,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2年 ,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
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
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的技
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直接落户: 上海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 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上海市投资累计达到
3000万元 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4、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直接落户: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 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
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 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
住户口。

5、企业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运营上海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10% 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 ,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
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
 ,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所等资上海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